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875號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艋舺清水巖祖師廟法定代理人 周承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汎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4萬3900元(即以坐落臺北市○○區○○街○○段000號、969號地號土地,於起訴時即民國110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5萬8000元,按其系爭面積計算,計算式:【14.53+32.52】×35萬8000=1684萬39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0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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