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69號聲請人 陳昭雨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楊佩宣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聲請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合計2,55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或調解之理由為何(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附條件買賣之債務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分期付價之買賣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人數超過前項所陳報之4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民國110年10月16日)起迄今,期間如有財產變動狀況(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釋明文件(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給付、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紓困申請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0年10月16日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110年10月16日起迄今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收入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聲請人自陳現居地為承租,請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七、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110年10月16日迄今在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影本(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0年10月16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及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執行名義。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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