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債務人 陳鼎勝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
二、聲請人如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102年5月起迄今之相關薪資證明(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三、請說明聲請人配偶 王雅娟 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月薪各為如何?如無,請說明其目前約36歲,係因何原因目前無工作,如何投資「廣春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達300萬元?
四、聲請人自陳每月支出保費高達7,000元。請說明聲請人為何在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仍持續繳納保險費,增加非絕對必要之支出?
五、據本院向最大債權銀行萬泰銀行函查結果,聲請人於95年8月成立債務協商,嗣於96年6月毀諾,期間已曾履行協商方案,對協商方案應有所了解,聲請人為何仍於聲請狀上陳稱對協商過程未了解即被銀行通知毀諾、未達成協議或協議方案無法釐清云云?聲請人請據實陳報有無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無法繼續履行協商條件之事由?
六、聲請人陳報每月薪資收入新台幣20,000元,惟每月必要支出高達新台幣26,700元,收入顯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故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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