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85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林鴻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参拾貳萬壹仟参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鴻遠向聲請人借到下列款項:
1.甲案(附表編號1)民國(下同)94年09月30日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定期方式)金額新臺幣850,000元正,期限自94年09月30日至103年09月30日止於借用後分108期(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30日平均攤還本息,後債務人與聲請人於98年6月1日另訂增補約據,約定自98年5月30日起前24期按月於每月30日付息,第25期起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30日平均攤還本息,惟本息繳至102年3月29日止,即未繳款,借用人目前結欠本金新臺幣246,503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2.乙案(附表編號2)民國(下同)94年09月30日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定期方式)金額新臺幣700,000元正,期限自94年09月30日至109年09月30日止於借用後分180期(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30日平均攤還本息,後債務人與聲請人於98年6月1日另訂增補約據,約定自98年5月30日起前24期按月於每月30日付息,第25期起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30日平均攤還本息,惟本息繳至102年3月29日止,即未繳款,借用人目前結欠本金新臺幣460,90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3.丙案(附表編號3)民國(下同)96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定期方式)金額新臺幣300,000元正,期限自96年10月15日至111年10月15日止於借用後分180期(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5日平均攤還本息,後債務人與聲請人於98年6月1日另訂增補約據,約定自98年5月15日起前24期按月於每月15日付息,第25期起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5日平均攤還本息,惟本息繳至102年4月14日止,即未繳款,借用人目前結欠本金新臺幣232,472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4.丁案(附表編號4)民國(下同)101年06月18日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定期方式)金額新臺幣400,000元正,期限自101年06月18日至116年06月18日止於借用後分180期(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8日平均攤還本息,惟本息繳至102年4月17日止,即未繳款,借用人目前結欠本金新臺幣381,513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上開債務到期日,利息利率,遲延還本付息違約金及遲延利息等詳借據、增補約據所載。
(三)依上開借款借據第四條約定,本借款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借款於102年8月19日轉列催收款項。
(四)依上開借款借據約定,倘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經聲請人屢次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尚積欠聲請人之借款。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8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鴻遠│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2.801%│││246503││3月30日起│8月18日止││││元│├──────┼──────┼───────┤││││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801%│││││8月19日起│││├──┼───┼─────┼──────┼──────┼───────┤│002│新臺幣│林鴻遠│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2.801%│││460900││3月30日起│8月18日止││││元│├──────┼──────┼───────┤││││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801%│││││8月19日起│││├──┼───┼─────┼──────┼──────┼───────┤│003│新臺幣│林鴻遠│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2.248%│││232472││4月15日起│8月18日止││││元│├──────┼──────┼───────┤││││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248%│││││8月19日起│││├──┼───┼─────┼──────┼──────┼───────┤│004│新臺幣│林鴻遠│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2.519%│││381513││4月18日起│8月18日止││││元│├──────┼──────┼───────┤││││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519%│││││8月1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鴻遠│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0.2801%│││246503││5月01日起│8月18日止││││元│├──────┼──────┼───────┤││││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1│年息0.3801%│││││8月19日起│0月30日止│││││├──────┼──────┼───────┤││││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0.7602%│││││0月31日起│││├──┼───┼─────┼──────┼──────┼───────┤│002│新臺幣│林鴻遠│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0.2801%│││460900││5月01日起│8月18日止││││元│├──────┼──────┼───────┤││││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1│年息0.3801%│││││8月19日起│0月30日止│││││├──────┼──────┼───────┤││││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0.7602%│││││0月31日起│││├──┼───┼─────┼──────┼──────┼───────┤│003│新臺幣│林鴻遠│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0.2248%│││232472││5月16日起│8月18日止││││元│├──────┼──────┼───────┤││││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1│年息0.3248%│││││8月19日起│1月15日止│││││├──────┼──────┼───────┤││││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0.6496%│││││1月16日起│││├──┼───┼─────┼──────┼──────┼───────┤│004│新臺幣│林鴻遠│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0.2519%│││381513││5月19日起│8月18日止││││元│├──────┼──────┼───────┤││││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1│年息0.3519%│││││8月19日起│1月18日止│││││├──────┼──────┼───────┤││││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0.7038%│││││1月19日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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