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774號原告 李釗弘 被告 高永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張誌洋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