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830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徐瑩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金麟 、 周峰毅 、 陳彥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發票日不清楚)。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