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83號聲請人 葉美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益三元國際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大安分│101年12月8日│45,675元│AE0000000│││││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