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0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春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春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余春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余春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15日│99年12月20日│101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撤│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04號│緩毒偵字第41號│毒偵字第49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42│101年度訴字第222號│101年度訴字第││││號││2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5日│101年5月16日│101年5月16日│├───┼────┼────────┼─────────┼────────┤││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22號│101年度訴字第256││判決││1425號││號││├────┼────────┼─────────┼────────┤││判決│101年6月18日│101年6月18日│101年6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698號│字第1709號│執字第1714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47號、│下││││101年度偵字第884│││││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22││││││號│空│││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25日│││├───┼────┼────────┼─────────┼────────┤││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22││││判決││號││││├────┼────────┼─────────┼────────┤││判決│101年7月30日│白││││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3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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