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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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7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俊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俊信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 王信俊 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俊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4月9日│97年1月26日│97年8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速││年度案號│字第1629號│偵字第228號│偵字第387號│├───┬────┼────────┼────────┼────────┤││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33│97年度基簡字第11││││574號│42號│2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6月23日│97年8月14日│97年9月10日│├───┼────┼────────┼────────┼────────┤││法院│基隆地院│最高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台上字第55│97年度基簡字第11││判決││574號│13號│20號││├────┼────────┼────────┼────────┤││判決│97年10月6日│97年10月30日│97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128號│字第3472號│字第3725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7年4月7日│97年4月19日│97年3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45、1769、│字第1745、1769、│字第1745、1769、│││1799、2001、2436│1799、2001、2436│1799、2001、2436│││號│號│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6│97年度上易字第26│97年度上易字第26││││80號│80號│8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23日│97年12月23日│97年12月23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6│97年度上易字第26│97年度上易字第26││判決││80號│80號│80號││├────┼────────┼────────┼────────┤││判決│97年12月23日│97年12月23日│97年12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77號│字第377號│字第377號││├────────┼────────┼────────┤││編號4至編號16所│編號4至編號16所│編號4至編號16所│││示之罪,曾合併定│示之罪,曾合併定│示之罪,曾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年│年│└────────┴────────┴────────┴────────┘┌────────┬────────┬────────┬────────┐│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7年4月12日│97年4月14日│97年4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45、1769、│字第1745、1769、│字第1745、1769、│││1799、2001、2436│1799、2001、2436│1799、2001、2436│││號│號│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6│97年度上易字第26│97年度上易字第26││││80號│80號│8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23日│97年12月23日│97年12月23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6│97年度上易字第26│97年度上易字第26││判決││80號│80號│80號││├────┼────────┼────────┼────────┤││判決│97年12月23日│97年12月23日│97年12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77號│字第377號│字第377號││├────────┼────────┼────────┤││編號4至編號16所│編號4至編號16所│編號4至編號16所│││示之罪,曾合併定│示之罪,曾合併定│示之罪,曾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年│年│└────────┴────────┴────────┴────────┘┌────────┬────────┬────────┬────────┐│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7年4月16日│97年4月20日│97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45、1769、│字第1745、1769、│字第1745、1769、│││1799、2001、2436│1799、2001、2436│1799、2001、2436│││號│號│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6│97年度上易字第26│97年度上易字第26││││80號│80號│8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23日│97年12月23日│97年12月23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6│97年度上易字第26│97年度上易字第26││判決││80號│80號│80號││├────┼────────┼────────┼────────┤││判決│97年12月23日│97年12月23日│97年12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77號│字第377號│字第377號││├────────┼────────┼────────┤││編號4至編號16所│編號4至編號16所│編號4至編號16所│││示之罪,曾合併定│示之罪,曾合併定│示之罪,曾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年│年│└────────┴────────┴────────┴────────┘┌────────┬────────┬────────┬────────┐│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7年4月22日│97年4月24日│97年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45、1769、│字第1745、1769、│字第1745、1769、│││1799、2001、2436│1799、2001、2436│1799、2001、2436│││號│號│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6│97年度上易字第26│97年度上易字第26││││80號│80號│8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23日│97年12月23日│97年12月23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6│97年度上易字第26│97年度上易字第26││判決││80號│80號│80號││├────┼────────┼────────┼────────┤││判決│97年12月23日│97年12月23日│97年12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77號│字第377號│字第377號││├────────┼────────┼────────┤││編號4至編號16所│編號4至編號16所│編號4至編號16所│││示之罪,曾合併定│示之罪,曾合併定│示之罪,曾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年│年│└────────┴────────┴────────┴────────┘┌────────┬────────┬────────┬────────┐│編號││││├────────┼────────┼────────┼────────┤│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4月25日│97年4月18日│97年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745、1769、│偵字第1377、1395│偵字第1377、1395│││1799、2001、2436│號│號│││號│││├───┬────┼────────┼────────┼────────┤││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6│97年度訴字第1080│97年度訴字第1080││││8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23日│97年9月10日│97年9月10日│├───┼────┼────────┼────────┼────────┤││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6│97年度訴字第1080│97年度訴字第1080││判決││80號│號│號││├────┼────────┼────────┼────────┤││判決│97年12月23日│98年2月24日│98年2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77號│字第855號│字第855號││├────────┼────────┼────────┤││編號4至編號16所│編號17至編號18所│編號17至編號18所│││示之罪,曾合併定│示之罪,曾合併定│示之罪,曾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年│年│└────────┴────────┴────────┴────────┘┌────────┬────────┬────────┬────────┐│編號││││├────────┼────────┼────────┼────────┤│罪名│恐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3月初至97年│97年9月12日│97年8月21日│││3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953號│偵字第2685號│偵字第2244、244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839│97年度訴字第1828│97年度訴字第152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2月23日│98年2月26日│98年2月24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839│97年度訴字第1828│97年度訴字第1527││判決││號│號│號││├────┼────────┼────────┼────────┤││判決│98年3月23日│98年3月30日│98年3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12號│字第1094號│字第1133號││││├────────┤││││編號21至編號22所│││││示之罪,曾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8月29日│97年9月25日│97年9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244、2445│字第4389號│字第424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527│97年度易字第816│98年度易字第20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2月24日│98年2月19日│98年5月19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527│97年度易字第816│98年度易字第208││判決││號│號│號││├────┼────────┼────────┼────────┤││判決│98年3月30日│98年3月23日│98年6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133號│字第1429號│字第2033號││├────────┤││││編號21至編號22所│││││示之罪,曾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