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845號上訴人即被告 莫程翔 選任辯護人 邢越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盈志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訴人即被告 許智勛
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上列上訴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必要情形,爰命再開辯論,訂於101年2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