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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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675號債權人 江世傑 債權人 江欣瑜 債務人富群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世傑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欣瑜給付壹萬貳仟零叁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