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聲字第46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進益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進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進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於民國99年10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99年度易字第36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又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5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③再因竊盜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0年度易字第5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及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上揭①、③案件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99年10月22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3年5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8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3年3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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