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06號抗告人和泰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