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全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全聲字第200號聲請人正旺物業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本院九十七年度裁全字第二九八號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298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