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99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淑芬指定辯護人蔡金保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24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簡淑芬犯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簡淑芬於民國102年8、9月間某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約定每週可獲得新臺幣(下同)4千元之報酬,先由簡淑芬於103年3月5日至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下稱彰化商銀西屯分行)開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再依約將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郵寄至「陳先生」指定之大陸地區廈門市○○區○○○路○○○號,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簡淑芬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給 吳木 樹、 吳盈 燕,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方式,對其等施行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以黑貓宅急便寄送如附表編號1、2所示金額之現金至簡淑芬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住所,再由簡淑芬將收得之贓款存入上開帳戶,使詐騙集團成員得以提領詐得之贓款,簡淑芬亦獲取2萬元之不法利益。嗣經警另案於104年4月23日8時50分,在 余欣珊 (另案判決確定)位於臺南市○區○○路○○號C室之租屋處當場查獲余欣珊正在向「黑貓宅急便」送貨員收取 李青樺 等人自雲林縣崙背鄉所寄送裝有現金之包裹,循線查知余欣珊收受詐騙所得後,均以匯款方式存入簡淑芬上開帳戶,始悉上情。
二、證據能力:本件被告簡淑芬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檢察官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3條之2等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吳木樹吳盈燕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另案被告余欣珊供承之情節相符,並有黑貓宅急便運送單影本、告訴人吳木樹之記帳明細影本、彰化銀行存款憑條、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彰化銀行西屯分行103年6月4日彰西屯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附新開戶存款憑款、取款憑條、匯入匯款明細簿、交易明細查詢資料(見警卷第3頁至第8頁;他字卷第4頁至27頁、第109頁至第111頁、第113頁至第116頁、第120頁至121頁、第123頁至第139頁;偵2888號卷第39頁至第45頁、第28頁、第29頁、第97頁至第99頁、第11頁至第15頁)在卷可憑,彰化銀行西屯分行存摺、被告手寫記載「 陳名忠 」之中國大陸郵寄地址、行動電話門號之紙條、中華郵政公司國際(地區)快捷郵件收執第二聯、黑貓宅急便收執聯、被告手寫記帳之筆記本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詐欺取財犯行之正犯行為後,刑法「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部分條文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依法生效,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
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修正後之規定提高詐欺罪關於罰金部分之法定刑度,並將部分詐欺類型加重處罰,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㈢、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查,被告除提供上開帳戶供該詐騙集團使用,並與「陳先生」約定酬勞後,參與詐欺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被告自應就所參與之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應論以共同正犯。詐欺集團於密接之時間,以相同之手法,分別使告訴人吳木樹、吳盈燕為如附表所示之交付金錢行為,則應分別視為接續犯之一行為,各論以一罪,起訴書認犯意各別,容有誤會。刑法詐欺取財罪所保護者,為個人之財產法益,詐欺不同被害人,其所侵害之法益自屬不同,於刑罰之評價上,本難將被告詐騙不同被害人之犯行評價為1行為,是被告及所屬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吳木樹、吳盈燕得手,應論以數罪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提供自己帳戶並協助詐騙集團收受贓款,已屬共同正犯行為,其行為將使金錢流向追蹤不易,不利犯罪之偵查,亦不利被害人之求償,且被告因經濟狀況不佳,領有清寒證明(本院卷第67頁),無法賠償告訴人等人,告訴人等人之損害未受填補,兼衡被告自陳因丈夫身體不好,其身兼二份工作,育有二子,一名服兵役,另一名就讀國中之家庭狀況,及其參與犯罪之程度及獲利2萬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請求為緩刑之宣告部分,因被告迄未能與告訴人等人和解並徵得諒解,告訴人等人所受之損害未能獲得填補,難認其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併予敘明。
㈤、扣案之被告上開帳戶存摺1本、中華郵政國際快捷郵件執第二聯1紙、筆記本1本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生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宣告沒收之。至其他扣案之物,均與本案無關,無從為沒收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松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修正前)(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詐騙手法、金額及主文一覽表┌──┬────────┬───────┬─────────┐│編號│詐騙手法│日期、金額│主文│├──┼────────┼───────┼─────────┤│1│陳先生於000年3│①103年3月11日│簡淑芬共同犯詐欺取│││月7日,以不詳之│、3萬2千元│財罪,處有期徒刑肆│││電話撥打至吳木樹│②103年3月13日│月,如易科罰金,以│││之行動電話,佯稱│、3萬8千元│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其所申辦之行動電│③103年3月17日│日。扣案之彰化銀行│││話要繳通話費、稅│、4萬8千元│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金,並會退回預繳│④103年3月21日│局存摺(帳號:九三│││之通話費,致吳木│、4萬8千元│000000000│││樹陷於錯誤,先後│⑤103年3月27日│四00)壹本、中華│││於右列時間,自其│、8萬6千元│郵政國際快捷郵件執│││位於新北市淡水區││第二聯壹紙、筆記本│││住處,以黑貓宅急││壹本,均沒收之。│││便到府收貨方式,│││││以包裹寄送右列金│││││額之現金至簡淑芬│││││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國安一路233巷18│││││號4樓之1住處,│││││由簡淑芬收受。│││├──┼────────┼───────┼─────────┤│2│陳先生於000年3│①103年3月12日│簡淑芬共同犯詐欺取│││月間某日,以不詳│、3萬6千元│財罪,處有期徒刑參│││之電話撥打至吳盈│②103年3月16日│月,如易科罰金,以│││燕之行動電話,佯│、1萬元│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稱其遭盜辦門號,│③103年3月25日│日。扣案之彰化銀行│││可代為辦理盜辦門│、9千元│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號之解約,但須繳││局存摺(帳號:九三│││納違約金,致吳盈││000000000│││燕陷於錯誤,先後││四00)壹本、中華│││於右列時間,自其││郵政國際快捷郵件執│││位於臺南市北區住││第二聯壹紙、筆記本│││處或其上班地點,││壹本,均沒收之。│││以黑貓宅急便到府│││││收貨方式,以包裹│││││寄送右列金額之現│││││金至簡淑芬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國安一│││││路233巷18號4樓│││││之1住處,由簡淑│││││芬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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