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李銘君 即家富不動產企業社
相對人 甲○○
參加調解 洪鳳英
第三人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329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11月18日中午12時31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
事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許琇淳
調解 委員 林有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李銘君即家富不動產企業社 到
相對人 甲○○ 到
參加調解第三人 洪鳳英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及參加調解第三人洪鳳英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下同) 陸萬 元整,給付方式:相對人及參加調解第三人洪鳳
英當場給付現金肆萬元予聲請人收受,餘款貳萬元於民國一
百年一月十八日前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許琇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