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交簡字第1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士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4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秦士期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
被告前因違反相同案件,於民國102年間經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以102年度士交簡字第217號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13萬元
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