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仲豪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藥錠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參參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仲豪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31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之藥錠1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月24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31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件在卷足證。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之藍色錠劑1顆(淨重0.3公克,驗餘淨重0.2337公克)經送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02年度安字第1166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為憑。準此,前開扣案物既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自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