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照來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102年度速偵字第133號),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竹竿貳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照來所涉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速偵字第1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竹竿2支,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速偵字第1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誤,堪以認定。而扣案之竹竿2支,屬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使用之物,業據被告坦承在卷,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將上開竹竿2支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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