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2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命聲請人釋明持有本件遺失支票並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經本院民國96年12月18日通知命聲請人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6年12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相關證據證明其為票據權利人,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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