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八七六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對於涉嫌之竊盜案件已坦承不諱,且無逃亡之虞,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又被告於涉案前僅與幼子相依為命,幼子須被告妥善安排住處及生活起居,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查,被告之前已有數次竊盜之前科,復因竊盜罪,甫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惟被告竟不知悔改,仍無法戒除竊盜犯罪之惡習,又分別於同年十月三十日、同年十一月十二日為本件竊盜犯行,依其前科紀錄及犯罪情節,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前開應予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林美玲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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