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8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10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恐嚇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至被告被處罰金新台幣25萬元部分,雖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惟為免執行掛漏,仍列載於本件裁定主文中,依原判決為易刑標準,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下同)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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