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8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85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及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713號、96年度訴字第494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書3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育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