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72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張德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4年5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48,803元。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