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10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劉風烈 訴訟代理人 吳佩蓁 相對人彰化縣新故鄉社區協進會關係人 蘇龍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彰化縣新故鄉社區協進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蘇龍志為彰化縣新故鄉社區協進會之清算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1日經彰化縣0000000000000000000號函解散,相對人之理事長已於99年5月30日往生,且任期於97年8月屆滿,嗣後相對人未選任代表人,為使聲請人所核定之96、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能合法送達,爰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頒法第22條及民法之規定聲請選派相對人秘書長蘇龍志、常務理事 江漢忠 、 鄭勝峰 、理事 林桂田 及監事 李忠義 等5人中之1人為清算人。
二、按「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民法第
37、38條亦有明文。是依上開辦法規定,相對人解散後應依章程或民法之規定辦理清算,由章程或依主關機關選任清算人,而聲請人曾發函請主管機關即彰化縣政府選任,惟彰化縣政府僅回覆依上開辦法及民法規定辦理,仍未為相對人選任清算人,此有聲請人102年6月7日中區國稅員 林營所 字第0000000000號及彰化縣政府102年6月18日府社發展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依上開辦法第22條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自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經查,相對人彰化縣新故鄉社區協進會並非營利法人,自無公司法第322條規定之適用,核先敘明。次查,本件聲請人為送達96、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予相對人,惟自97年後相對人未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經彰化縣政府發函限期改善,仍未召開會議,復經彰化縣政府再發函停止理監事職權,並命由相對人組織整理小組後,選舉新任理事長並辦理交接事宜,惟仍未完成改選事宜,而遭彰化縣政府以人民團體法第59條規定予以解散相對人,此有彰化縣政府101年8月9日府社發展字第0000000000號、101年12月10日府社發展字第0000000000號、102年4月1日府社發展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又本件相對人之章程無特別規定清算人,且未經會員大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而無清算人可執行職務。再查,相對人章程第17條第3項規定「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惟相對人之理事長已經往生,已無法指定理事一人代理,而常務理事又未依章程規定互推一人代理之,且未於一個月內補選理事長,相對人已無正常運作,故無法依上開規定選任執行職務之理事長,而主管機關即彰化縣政府又未選任相對人之清算人,造成聲請人無法將其所核定之相對人96、97年度營利事業所的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合法送達,聲請人依據民法第38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聲請本院選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有據。
四、另查,相對人自97年後未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經彰化縣政府101年8月9日發函限期改善,仍未召開會議,業經彰化縣政府於101年12月10日再發函停止理監事職權,此有彰化縣政府函文可參,足見相對人之理監事職權已遭彰化縣政府再發函停止,常務理事已無法再依章程規定互推一人代理之。惟查,依相對人章程第22條第1項規定,相對人有設置秘書長一職,處理承理事長之命相對人之會務,是相對人秘書長即蘇龍志應對相對人內部事項之運作、財產狀況有一定之了解,又蘇龍志為老師,就一般通念其具有一定之社會身分地位,且曾參與招募會員一事(103年2月27日訊問筆錄),是以蘇龍志除對相對人之相關事應為瞭解,且有足夠之認知得以協助相對人清算程序之進行,是選任相對人之秘書長蘇龍志為清算人,亦對相對人並無何不利等情,且俾利聲請人所核定之相對人96、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能合法送達,爰予選派蘇龍志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