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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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0號聲請人新竹縣峨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裕謙 代理人 蔡承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幹才 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1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立法理由第2點前段:「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本案之訴訟情形,以利上訴之準備,聲請自費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權益(民國105年8月19日、同年9月22日、11月21日庭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1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被告,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聲請人聲請交付本案前開庭期之錄音光碟,僅空泛指稱係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並無敘明各該期日筆錄記載就民事訴訟法第213條所規定之各項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之事項有何缺漏之處,況當日庭訊內容既經本院作成筆錄,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當日筆錄即為已足,縱聲請人閱覽後認筆錄記載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亦應具體指明法院筆錄不符之處,聲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尚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未能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