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132號聲明人 張菽蓁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 張鳳儀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路○○○巷○○號)之長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張鳳儀於106年8月24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張鳳儀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鳳儀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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