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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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9號原告 莊綵瀠
侯忠樺 被告 吳俊勳
富寶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燕 上列被告吳俊勳因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
4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游育倫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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