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小字第170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陳孝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悅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