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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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0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凱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凱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凱文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⒉⒎⒐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外,餘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書立之聲請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狀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宣穎附表:
受刑人許凱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恐嚇取財得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03/06│104/03/21│104/03/20││││││├────────┼────────┼────────┼────────┤│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臺北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935號│偵字第8935號│毒偵字第1147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07│104年度易字第607│104年度簡字第142││││號│號│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06/02│104/06/02│104/06/01│├───┼────┼────────┼────────┼────────┤││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07│104年度易字第607│104年度簡字第││││號│號│1420號││判決├────┼────────┼────────┼────────┤││判決│104/07/04│104/07/04│104/08/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備註│執助字第465號│執助字第466號│執助字第583號││├────────┴────────┴────────┤││編號1-4曾經新北地院105年聲字第2038號定應執行徒刑1年│││8月│└────────┴──────────────────────────┘
受刑人許凱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03/21│104/05/29│104/05/29││││││├────────┼────────┼────────┼────────┤│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434號│偵字第1172號│偵字第1172號│├───┬────┼────────┼────────┼────────┤││法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易字第322│104年度易字第322││││214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1/27│104/10/16│104/10/16│├───┼────┼────────┼────────┼────────┤││法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易字第322│104年度易字第322││││2143號│號│號││判決├────┼────────┼────────┼────────┤││判決│105/03/07│104/12/10│104/12/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助字第202號│執字第3881號│執字第3881號││├────────┼────────┴────────┤││編號1-4曾經新北│編號5-6曾經基院104年易字第322、430│││地院105年聲字第│號定應執行徒刑8月│││2038號定應執行徒││││刑1年8月││└────────┴────────┴─────────────────┘
受刑人許凱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03/18│104/05/22│104/05/2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95號│偵字第2295號│偵字第1941號│├───┬────┼────────┼────────┼────────┤││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易字第467│105年度易字第481││││251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3/08│104/09/30│105/08/31│├───┼────┼────────┼────────┼────────┤││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易字第467│105年度易字第481││││2517號│號│號││判決├────┼────────┼────────┼────────┤││判決│105/03/08│105/01/11│105/09/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備註│執字第1355號│執字第1356號│執字第3653號(執│││││畢日:11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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