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基隆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事由,亦即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98年5月21日對被告執行羈押,並於98年8月21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查被告甲○○業因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8年10月
6日以98年度重訴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0年在案,有上開判決書正本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98年10月20日),經訊問被告暨核閱卷證,認前述羈押之原因暨其必要性俱仍存在,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
4條所列事由,爰裁定被告甲○○自98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王慧惠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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