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06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企鵝圖書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企鵝圖書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相對人企鵝圖書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乙○○,非丙○○)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