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石亞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其配偶於101年4月5日領有1萬7,280元國民年金之原因?並應提出相關證明到院。
二、聲請人所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內頁,僅為部分之內頁(即僅有第3頁及第4頁),是應提出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誤僅提出部分頁數,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如有領取其他津貼或補助,並應以書狀陳明,且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之配偶自101年12月17日起轉帳予房東之金額降低至1萬餘元,聲請人應陳報房屋租金是否有減少?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四、聲請人應陳報其為臨時工期間之工作內容、職位為何,並應陳報與僱主之姓名、聯絡方式。
五、應補正最新聲請人配偶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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