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56號聲請人 鍾則良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中正獎學基金會之董事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中正獎學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中正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中正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1年度法字第111號裁定選任為財團法人台北市中正獎學基金會之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民國65年2月25日(65)北市教四字第59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65年3月11日設立登記,嗣於78年7月14日變更登記,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8年7月1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5)33冊第27、28頁第666號)。為完備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該財團法人經102年第一次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法字第111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法人登記證書、新舊捐助章程及修正對照表、102年第一次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台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年7月2日北市教社字第00000000000號函、102年9月5日北市教社字第00000000000號函等件影本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中正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徐悅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