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瀅螢┌─────────────────────────────────────┐│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震林實業有│永豐商業銀│98年8月5日│91,740元│0000000││││限公司│行華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