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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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昱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緝字第43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109年度偵緝字第435號被告林昱德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經法院判決無罪,扣案之槍械、子彈(詳如扣押物清單),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亦規定甚明,自屬違禁物。故違禁物之沒收,可能依附於對特定被告進行審判之訴訟程序(即所謂主體程序),亦可能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即所謂客體程序)。單獨宣告沒收之立法本旨,係因無法開啟主體程序(如行為人不明、逃匿等),或開啟主體程序後發生障礙事由(如被告死亡、因欠缺責任能力而受無罪判決等),創設獨立之沒收程序,具有補充性地位。若卷內存有其他事證顯示第三人存有犯罪嫌疑,而尚有調查後開啟追訴及審判程序(主體程序)之可能時,檢察官即不能置第三人之犯行於不顧,逕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三、經查:㈠被告林昱德所涉違反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
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等罪嫌,經本院以110年度訴緝字第32號判決無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03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本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手槍及子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略以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有附表「鑑定書」欄所示之鑑定書1份可佐。足認附表所示之手槍、子彈均具有殺傷力,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
㈡惟觀諸本院110年度訴緝字第32號判決理由,係依據證人王正
義(其租屋處即為查獲槍彈地點: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證人 葉戎書 、 林楓傑 (二人均是本件查獲當日稍早曾到查獲地點之人)等到庭詰證之證詞,並當庭勘驗訊畢室內被告與證人葉戎書對話之畫面,就所得全部事證,互為勾稽審究,認定被告所辯本案槍彈非其所有,並非純屬虛妄,本件確實難以排除扣案槍彈可能與「大天」葉戎書高度相關;及縱扣案槍枝其中1支槍枝滑套上留有與被告DNA型別相符之跡證乙情,有上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附卷可稽(偵字第34703號卷第24至25頁),惟槍枝上存有DNA之原因不一而足,可能係持有槍枝、抑或僅為無意間碰觸,抑或友人借看把玩等多種原因,尚難僅以槍枝上採有被告DNA一事,即遽認被告確有持有槍枝犯行等理由,認無法證明被告林昱德有何違反上開罪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諭知無罪;經檢察官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037號判決亦同此認定,因而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則本件扣案槍彈雖屬違禁物,然是否為證人葉戎書或他人所有,而屬於證人葉戎書或他人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子彈等犯行之物證,尚未見檢察官已分案調查,此有證人葉戎書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在卷可查,是卷內未見檢察官調查後仍無法確認行為人之情形,依前開說明,本院自不得逕行依聲請開啟客體程序宣告沒收。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鑑定結果鑑定書⒈送鑑手槍2支⑴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1支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0月12日刑鑑字第1080098586號鑑定書⑵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1支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2.送鑑子彈共4顆⑴制式子彈2顆認均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同上⑵制式子彈1顆認均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底火皿發現布撞擊痕,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⑶非制式子彈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8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