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哲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哲宇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期滿。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再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固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而不及於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吸食器具,惟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236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為再議駁回之處分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於112年12月1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且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緩起訴執行卷宗、觀護卷宗等在卷可稽。而被告遭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此有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扣案盛裝附表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執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聲請駁回部分:㈠按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
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諸其修正理由,係鑑於持有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均未科以刑事罰,為免實務上對於該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適用產生疑義,始予明定,顯係有意區別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第三、四級毒品之處分程序,則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依上揭法條規定,應依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又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第三、四級毒品,及持有逾量之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252號、98年度台上字第611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聲請人固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惟扣案如附
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此有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聲請意旨認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係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並聲請沒收銷燬之,容有未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其所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純質淨重未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之法定數量,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即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翊芳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檢出成分鑑定報告一抹茶色粉末摻雜白色粉末共2包(含包裝袋2個,淨重5.5920公克,驗餘淨重5.096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毒品純度鑑定書(一)二淡橘色粉末共4包(含包裝袋4個,淨重21.6625公克,驗餘淨重21.1870公克,純質淨重0.4896公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毒品純度鑑定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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