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6弄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清償日期為98年1月19日,違約金每逾一日每萬元以10元加計,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對聲請人負有債務215,000元,並約定清償期至97年11月3日,此有相對人所簽發交付予聲請人之面額為215,000元之本票一紙為證,詎相對人就上開債務已屆清償期仍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及退票理由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1月23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42字第1727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8年2月17日對相對人為寄存送達,並於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東華││666│建│││2,557.52│100000分之│││││││││││││996││├──┼───┼────┼────┼────┼─────┼─┼──┼──┼──────┼──────┼───────┤│2│新竹縣│竹北市│東華││666-1│建│││39.38│100000分之│││││││││││││996││├──┼───┼────┼────┼────┼─────┼─┼──┼──┼──────┼──────┼───────┤│3│新竹縣│竹北市│東華││666-2│建│││12.15│100000分之│││││││││││││996││└──┴───┴────┴────┴────┴─────┴─┴──┴──┴──────┴──────┴───────┘┌───────────────────────────────────────────────────────────────────────┐│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531│新竹縣竹│新竹縣竹│住家用,│二層:││││││70.99│陽台│4.32│平方公│全部│││││北市泰合│北市東華│鋼筋混凝│70.99│││││││││尺││││││一街91號│段666地│土造,5││││││││││││││││2樓│號│層│││││││││││││├──┴──┴────┴────┴────┴───┴───┴───┴───┴───┴───┴─────┴────┴───┴───┴───┴───┤│共用部分:東華段609建號、2,245.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17;東華段611建號、179.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