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63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叁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所定之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恐嚇取財犯罪之虞,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
8月30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雅心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