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賢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賴秀雯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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