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11號原告 陳俊榮
陳柏菘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 師複代理人 劉玉珠 被告 林嬌娥
林耀東 林陳双蔡 林鳳梅 林阿蜜 林阿香 林丁財林 丁福 李清泉 被告 李保彩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蘇巧姿 被告 李幸福
李寶鄉 李火材 林國賢 林金源 林政謙 林金輝 林榮權 林豊株 林秀美
號 林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