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562號原告 黃忠勲 訴訟代理人 鄭聯芳 律師被告 黃明堂
黃叔秋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明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