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882號原告 顏敏輝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被告 羅海麗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答辯,本院認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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