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94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19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優惠存款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1941號聲請人 林世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間優惠存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本院109年度裁字第63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緣聲請人原係空軍上尉,於民國84年2月22日退伍,支領退伍金及辦理優惠存款。嗣聲請人於90年7月16日赴臺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解約,復於108年3月27日向國防部申請恢復優惠存款,經相對人108年4月10日國空人勤字第1080003888號函否准,聲請人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35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裁字第63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仍不服,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第13款及第14款再審事由,向本院聲請再審。
三、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裁定以「原判決對本案之認事用法,實無任何違誤。其事實認定亦符合日常經驗法則。」為由裁定駁回,惟本案事實爭議部分明顯違反常情,與原確定裁定之認定顯然矛盾,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第13款及第14款再審事由;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伍金優惠儲蓄存款辦法內容字體過小,且臺灣銀行未告知聲請人辦理解約失權之效果,亦有疏失,然原確定裁定就此隻字未提,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再審事由等語。
四、經查,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對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未具體指摘,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予駁回,聲請人雖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第13款及第14款所定再審事由,惟依其聲請狀所表明之內容,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實體爭議事項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之內容,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陳國成法官蕭惠芳法官曹瑞卿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莊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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