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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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781號原告 柯淑美 被告 袁瑞祥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現寄押在法務部○○○○○○○○)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4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按:被告 徐德欽 及 葉怡君 部分,因通緝而未結,故僅就被告袁瑞祥部分移送)。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李佳靜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