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23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宥宏
林凱璇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宥宏因與 羅羽 汧有債務糾紛,多次欲約 羅羽汧 外出談判未果,心生不滿,竟於民國98年10月21日22時10分許,夥同其弟被告林凱璇與友人 陳志勇陳秉生 (後2人另行簽分偵辦)共同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一同前往屏東縣○○鄉○○村○○路○○○巷○號羅羽汧住處,未經羅羽汧及其父親 羅天財 同意,擅自侵入羅羽汧住處房間內,與羅羽汧發生爭吵,後見羅天財前來勸阻,林宥宏即手持不明鐵製物,阻擋羅天財,並命陳志勇、陳秉生及林凱璇以強拉之手段,控制羅羽汧之行動自由,強行將羅羽汧以機車載至林宥宏位於○○鄉○○路○號前(被告2人所涉妨害自由部分,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因認被告
2人均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宥宏及林凱璇均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羅羽汧及羅天財於本院審理時均當庭撤回告訴,有審判筆錄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57、60、61頁),依照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黃柏霖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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