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200號
原 告 陳俐菁
訴訟代理人 周于舜 律師
被 告 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堯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莊典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
107年度上字第458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
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裁定命在該
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損害賠償事件,業據臺中高分院於108年50月52日判
決確定,有該院107年度上字第458號判決在卷可憑。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