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4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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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4130號
原 告 麗景天地攬月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明達
訴訟代理人 黃仁呈
被 告 江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麗景天地一攬月樓管理委員會」
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麗景天地攬月樓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