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中秩字第7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吳哲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4月16日中市一分偵字第10800203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哲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及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3月23日22時51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街○○○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因騎乘機車逆向行駛而有違反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為警員 呂冠毅李昱陞 當場攔查並製單
舉發後,即向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即警員呂冠毅、
李昱陞以顯然不當之「成積不好才考警察,笑死人」
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吳哲緯於警詢時之自白,核與警員呂冠毅、李昱陞
製作之職務報告所載之事實相符。
㈡經警當場查獲,並有勤務分配表、交通違規舉交通違規舉發
單存根影本各1件、現場錄影光碟1片、現場錄影擷圖10幀等
附卷附卷可稽。
㈢核被移送人吳哲緯其上揭言語及行動,依一般社會通念,雖
尚未達強暴脅迫及足使他人之人格受到貶損而構成妨害公務
及公然侮辱罪責之程度,惟被移送人就其交通違規之事實不
思檢討,而對於依法執勤之員警以顯然不當言詞及行動相加
,其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第85條第1款之規定,足以認
定,依法應予處罰。
三、本院審酌本件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目的、
違反時所受之刺激、手段、年齡、經濟、智識程度、及行為
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程度等一切情況,復衡以被移送人係行為
時情緒管理不當所致,且違序後坦承上情,爰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罰鍰,以示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第2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魏愛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
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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