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鳳秩字第112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10月27日高縣鳳警秩字第09700001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枝、彈匣貳個(含CO2瓶)、鋼珠壹包
均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10月19日凌晨1時15分許。
(二)地點:高雄縣鳳山市○○路段(國道高速公路涵洞下)。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其所有類似真槍之黑色玩具槍1
支、彈匣2個(含CO2瓶)、鋼珠1包,而有危害安全之
虞,為警當場查獲。
二、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相片、動能初篩報告表。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4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胡淑芳